今后,凡是发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该市法律援助机构将免除对其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实行无条件援助。这是近日成都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的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援助办法所规定的。
据介绍,2005年成都市见义勇为者张德军被受伤的歹徒和已死亡歹徒的家属告上法庭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催生了该办法的产生。成都市综治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张德军最终胜诉,但以后见义勇为者有可能遭遇类似官司,面临或多或少的律师费用。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成都市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见义勇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
按照《暂行办法》,凡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需要法律帮助的;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者造成对方伤害而被起诉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请求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补偿的法律事项,均可直接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见义勇为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在24小时内安排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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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撞死”歹徒
2004年8月,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在成都市圣灯乡实施抢劫后驾车逃逸。张德军等人立即驾车追赶,并多次打电话报警。
当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胡远辉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摩托车与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
事后罗军及胡远辉家人向法院正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索赔56万余元。2005年12月,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见义勇为的张德军并非故意撞击摩托车,伤亡后果是歹徒罗军等两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并依此判决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